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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袁大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袁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大云,个体建筑。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鄂06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大云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9日移送执行,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大云正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中袁大云1400**元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