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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龚安云与樊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安云,樊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龚安云,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十堰市茅箭区劳动就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樊明海,男,生于1980年8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龚安云与樊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吴茂彩人民陪审员  冷运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