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华各与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各,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王天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2210号原告:王华各,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李运兴,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与漓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彦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胜涛,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王天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王华各与被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天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王华各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华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华各负担。审 判 长 张耀轩审 判 员 何德金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红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