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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870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恩,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起诉的被告地址有误,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和审 判 员  孙宗坤人民陪审员  刘西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