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新城区中盛书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2072号原告: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经营者:任超,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洪伟、燕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自2006年开始建立供货关系,被告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向其订购中小学应用教辅及寒暑假作业、字帖等相关书籍,其接到通知后通过物流向被告发货,到货后被告以分期滚动付款方式将款项汇入其公司账户。2013年11月22日,其与被告对此前的货款进行了结算并形成了对账单,被告认可欠付其货款113792元。此后被告陆续向其付款45000元。为规范日后供货关系,双方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了《产品供销协议》,但因被告未付清前期欠款,其亦未再向被告发货。截止2015年10月8日,被告仍欠付其货款68000元。现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6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系许可经营出版物批发、零售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任超。被告向原告订购中小学教辅用书用于销售经营,双方建立长期供货关系。2013年11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形成了《内蒙商报12春季对账单》,载明:“发货总计126448.606元,合计退货30560.02元,合计欠款126448.606-4428-30560.02=91460.59元,2013-3-18退货1610.22元,共计欠款91460.59-200-780-78-1610.22=88792.37元,上季欠款25000元,总计欠款88792.37+25000=113792.37元。共欠:113792元,壹拾万叁仟元整(¥113000),任超,2013.11.22。”该对账单同时加盖被告印章。审理中,原告提交《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单》及物流发货单,主张对账单上载明的各批销单号均已向被告实际发货,其已完成了供货义务。原告提交《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结果》,主张对账单形成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2月向其支付货款10000元,2014年3月向其支付货款5000元,2014年9月26日向其支付货款5000元,2014年11月19日向其支付货款10000元,2015年1月4日向其支付货款5000元,2015年4月6日向其支付货款10000元,被告累计付款45000元,尚欠68000元货款未付。上述事实,有内蒙商报12春季对账单、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批销单、物流发货单、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结果、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图书,被告按约定价格支付货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诚实信用地按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能足额支付货款,且该欠付款项已由双方对账单进行了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经营者:任超)支付原告陕西旅游出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90元,以上二项合计2190元,由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城区中盛书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新元审 判 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畅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