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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潘永峰与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峰,潘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287号原告:潘永峰,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潘晓峰,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潘永峰诉被告潘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永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永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晓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峰撤回对被告潘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潘永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