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49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被执行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住所地滦南县法定代表人:徐耀东。张丽娜申请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9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丽娜于2016-9-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94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