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丽平诉武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平,武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23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平,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武新华,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王丽平诉武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新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32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新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51号附1号1号楼14号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房屋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新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51号附1号1号楼1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