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美燕与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福建省捷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燕,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福建省捷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906号原告:陈美燕,女,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蓓蕾,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孙福,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捷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生琴,公司经理。原告陈美燕与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福建省捷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燕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陈美燕负担。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清波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