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执异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诺劳务有限公司与赵俊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金诺劳务有限公司,赵俊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异94号案外人:费从忠。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涂太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俊鸣,个体工商户。淮安市金诺劳务有限公司与赵俊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375号民事判决生效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9月1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苏08执恢44-1号公告,决定查封、拍卖、变卖赵俊鸣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沈阳路西侧、钱江路南侧、铁路北侧淮安市温州工业园A22号厂房(不含A区22幢105室)。案外人费从忠提出异议主张案涉A22号厂房中的102室房屋为其从开发商淮安市中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所有权归其所有,请求立即停止对案涉102室房屋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费从忠以淮安市中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得到本院支持已裁定中止对案涉A22号厂房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费从忠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费从忠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淮审判员 董国华审判员 邱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