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艳霞与王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霞,王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4号之一原告刘艳霞,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宏德,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艳霞与被告王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艳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艳霞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