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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刘艳霞与王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霞,王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4号之一原告刘艳霞,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宏德,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艳霞与被告王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艳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刘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艳霞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