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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81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梅梅与郑明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梅梅,郑明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81民初2009号原告:周梅梅,女,1995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被告:郑明发,男,1982年4月4日生,彝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1层。负责人:王益锟,总经理。原告周梅梅诉被告郑明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梅梅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周梅梅负担。审判员  殷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