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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神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00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8号。负责人张琳。被执行人北京神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钩河路17号办公楼3层。负责人石忠臣。本院在执行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神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神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兰天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