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5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宋林辉与宋金秋、陈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林辉,宋金秋,陈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832号原告:宋林辉,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宋金秋,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陈珠珍,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宋林辉与被告宋金秋、陈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宋林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林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雷天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美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