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行赔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杜强与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42行赔初9号原告杜强,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邓斌,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丹丹,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化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帅,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民恒,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科科长。杜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杜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强于2016年10月20日在庭审过程中当庭以“本案要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 勇人民陪审员 姚祥荣人民陪审员 黄朝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玮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