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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成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鼎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成朋,宜宾鼎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叶成朋,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鼎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区白沙组团地中海南湾营销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960403-X。法定代表人:冉寅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叶成朋申请执行宜宾鼎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疾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