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峰峰盛威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盛威陶瓷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盛威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新坡村西��700米。法定代表人:郭永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盛威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峰投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四终字0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峰投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涉案土地是由峰峰矿区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后挂牌上市,其请求返还的原物应当是储备土地���应向土地储备部门诉求,而不应向其主张。二、峰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三、其同意搬迁,但峰投公司是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下属公司,应当依据《企业拆迁条例》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对其给予拆迁补偿,且原审法院回避拆迁事实。(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均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是适用《物权法》还是其他法律,也没有列示法律条款。(三)原审诉讼程序违法。原一审判决在表述当事人权利时,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之权利途径,且要求上诉人在签收判决书签写“不上诉”,侵犯其诉讼权利。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峰投公司依法竞拍取得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涉案土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所有权,为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人,是本案适格原告。关于盛威公司所称的拆迁补偿费用,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曾示明其是否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其保留意见,本案未予处理并无不妥。另,盛威公司提出原审法院程序问题,经查一审卷宗,根据2015年9月17日的判后答疑笔录及宣判笔录,原审法院示明当事人对判决如有不服均有上诉的权利,符合法定程序。盛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邯郸市峰峰盛威陶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