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田婀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田婀丹,罗光惠,李宝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200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学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婀丹,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与李某系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光惠,女,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麒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李宝贵,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居民,住天津市河北区,与李某系父子关系。上诉人李某、田婀丹、李宝贵因与被上诉人罗光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在第三次开庭时变更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没有进行法庭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田婀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刘路兴审判员 张爱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李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