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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田广丰与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广丰,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田广丰,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马婷婷,董事长。关于田广丰与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广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16)陕010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2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世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