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昆明成安顺经贸有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成安顺经贸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成安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法定代表人肖成宽,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蔡敏,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成安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昆明成安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92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伟审判员 谢 鸣审判员 唐雁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