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奕传与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奕传,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738号原告范奕传,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8号聚宝苑飞龙阁4186室、4187室。法定代表人李宗高,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奕传与被告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奕传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奕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27元,减半收取3814元,由原告黎江负担。审判员 蒙秋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冼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