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0203号原告(反诉被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赵世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书生,男。委托代理人孙先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兵。委托代理人许章勇,男。本院在审理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舟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