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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荫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4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以吴某耻笑其父亲为由,多次去到吴某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楼冈圩侨联后街26号住宅闹事:2016年6月27日1时许,吴某某持刀到吴某家中砍坏住宅天神神坛;次日1时许,吴某某再次持刀到吴某住宅后门将一个木制窗口砍坏。2016年7月3日零时许,吴某某携带刀具去到吴某住宅后门砸坏两个杉木窗户。准备驾车离开时,因吴某的妻子刘某走出门口质问吴某某为何将其窗户破坏,被告人吴某某遂一边用左手推打刘某的头部,一边右手持刀砍向刘某,致使刘某身体多处受伤。群众张某见状立即制止吴某某,刘某趁机逃回住宅并将大门锁好,随后吴某某继续持刀将住宅大门左右两边的钢窗砸坏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住家被破坏的财物共值780元。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家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属于家庭邻里纠纷,被告人因冲动犯罪,犯事后有悔罪表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监管条件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