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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饶方文诉刘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方文,刘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617号原告:饶方文,男,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吴显高,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国洪,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本院受理原告饶方文与被告刘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初步审查,���告刘国洪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本案应由桐梓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刘国洪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桐梓县人民法院管辖,遂将本案移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