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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石同磊与徐效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同磊,徐效杰,刘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石同磊,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效杰,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刘金水,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石同磊与徐效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8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