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石同磊与徐效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同磊,徐效杰,刘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石同磊,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效杰,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刘金水,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石同磊与徐效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8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