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沙县万通出租汽车与杨永贵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杨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992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9294950-3。被执行人杨永贵,男,1979年10月0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了金沙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永贵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金沙县万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世康审 判 员 王 艾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