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道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刑初字第753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道伟,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双椿铺镇邵楼村欧楼组。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脱逃,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道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陈道伟在审理期间脱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10月16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陈道伟至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大德路与九里路交叉口网鱼网咖,趁被害人汤陈治熟睡之际,窃得其16G苹果5S手机1部,价值3116元。窃后销赃。案发后,被告人陈道伟已赔偿给被害人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接收、调取证据清单、销售凭证、收条、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汤陈治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道伟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先行羁押的十五日已予折抵刑期。)二、责令被告人陈道伟退赔本案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2616元,发还给被害人汤陈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