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丁伟东、石梅、丁伟强、尚观星、尚永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丁伟东,石梅,丁伟强,尚观星,尚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丁伟东,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石梅,住吉林市。被执行人:丁伟强,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尚观星,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尚永锋,住吉林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丁伟东、石梅、丁伟强、尚观星、尚永锋借款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2016)吉仲裁字第2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2执22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执2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