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5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秋海与陈灿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海,陈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秋海,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灿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陈秋海与被执行人陈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灿杰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陈灿杰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灿杰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灿杰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澄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