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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滕小川与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小川,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98号之二原告滕小川,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生,住鱼台县,被告徐伟,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小川诉被告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小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小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小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滕小川负担。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