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滕小川与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小川,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98号之二原告滕小川,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生,住鱼台县,被告徐伟,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小川诉被告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小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小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小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滕小川负担。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