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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字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明成与广水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成,广水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汪心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字988号原告:胡明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福。系胡明成亲戚。被告:广水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心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甫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磊,该公司职工。被告:汪心平,经商,原告胡成明与被告广水市永兴建材有限公司、广水市鸿盛加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胡成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利民农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店传成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利民农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店传成门市部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水市利民农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店传成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易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朝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