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1084号栾玉梅,女,1943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刘治云,女,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栾玉梅申请刘治云物权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治云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727民初3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