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昌回、周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回,周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5号被告:王昌回。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辉,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翔。委托代理人:周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回与被告周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昌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回撤回对被告周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昌回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龙 婷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