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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昌回、周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回,周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5号被告:王昌回。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辉,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翔。委托代理人:周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回与被告周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昌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回撤回对被告周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昌回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龙 婷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