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党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生,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住商水县,。党小磊与王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亚飞审判员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