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2民初941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巫建峰,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冰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巫建峰及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庞英和被告梁东是夫妻关系,由于需要资金使用,被告庞英于2016年4月9日给我订立借据一份,向我借款人民币36000元。借款后,被告经我催还尚欠借款无果。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尚欠的借款36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判令两被告尽快向我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两被告承担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与被告陈某某是夫妻,我们没有工作,且两个女儿还小,家里的开支完全靠陈某某的父母救济度日。陈某某于2013年3月确诊患有癌症,治病的钱都是我向亲戚朋友借的。陈某某已是癌症晚期的病人,原告借这么多钱给陈某某,我认为不符合常理。我知道原告在高利贷公司工作,其曾大概于上个月20日至我家里追索还钱。高利贷公司借款的利息很高,陈某某每月都要支付高额利息给原告。陈某某一直在支付利息给原告,2016年7月份没有支付利息原告才上门。现在陈某某已是癌症晚期,瘫痪在床上2个多月一直神志不清。因此,陈某某向原告借款的具体情况,我并不知情。原告称陈某某借钱为治病,但是对于治疗什么病却不知道,我认为是原告设局打麻将赌博让陈某某输钱,陈某某才出具本案的借据。被告陈某某不作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该借据主要载明:本人陈某某因家中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若发生纠纷,双方自愿约定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诉讼,借款支付方式:现金支付2万元整。2016年5月24日,被告陈某某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该借据主要载明:本人陈某某因家中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利息自愿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如若发生纠纷,双方自愿约定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诉讼,借款支付方式:现金支付4万元整。由于认为被告陈某某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请。另查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凭被告陈某某出具的两份《借据》主张被告陈某某向其借款合计6万元,被告黄某某以其与被告陈某某无工作且无收入、陈某某与原告不相识,原告借款给被告陈某某不符合常理作为抗辩理由。根据被告陈某某出具两份的《借据》,被告陈某某已在借据中确认其收到原告两笔现金借款合计6万元,故其与原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陈某某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的抗辩理由,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某两笔借款均自2016年5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问题,因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据》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6年5月8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4.35%,年利率的四倍为17.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该项请求未超出年利率24%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应从原告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故借款2万元应自2016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4万元应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关于被告黄某某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对本案债务性质进行抗辩,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黄某某应与被告陈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某、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高某某(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被告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被告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陈某某、黄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陈某某、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简筱筠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