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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2264、2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强、徐翠兰等与王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徐翠兰,王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2264、2266号之一原告:王强,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原告:徐翠兰,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王焱,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强诉被告王焱民间借贷纠纷及原告徐翠兰诉被告王焱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该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焱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焱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323民初2264、2266号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