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聂开贤申请执行朱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开贤,朱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聂开贤,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河乡柯乐村营脚组78号。被执行人朱绍辉,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河乡柯乐村中心组6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聂开贤申请执行朱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绍辉无可供执行财产,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