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启科与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古楼煤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科,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古楼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科,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古楼煤厂。住所地: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歇马亭。法定代表人裴怀祥,该煤厂负责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古楼煤厂、裴怀祥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