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张家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家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70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82号。负责人,周敏。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行,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书记员 郭钰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