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杜新祯与孙巾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祯,孙巾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201号原告:杜新祯,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孙巾评,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新祯与被告孙巾评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院告知原告应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杜新祯。审 判 长  侯红梅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