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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624号之六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方高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方高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62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454号。

负责人:周文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方高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方高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高生所有的存于中国银行潜山县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