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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居民委员会与魏佑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居民委员会,魏佑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学英,该×××主任。被执行人:魏佑池,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卞家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魏佑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