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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春方、雷祥高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方,雷祥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485号被执行人刘春方,男。被执行人雷祥高,男。本院在执行刘春方、雷祥高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春方、雷祥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