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春方、雷祥高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方,雷祥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485号被执行人刘春方,男。被执行人雷祥高,男。本院在执行刘春方、雷祥高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春方、雷祥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崔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