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耕和与陈利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耕和,陈利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877号原告:陈耕和,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张钊,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勇,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耕和与陈利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陈耕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耕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耕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陈耕和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