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建芳与李君、殷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芳,李君,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芳,居民。被执行人:李君,居民。被执行人:殷杰,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芳与被执行人李君、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李君所有的位于薛城区燕山小区41号楼西户(上下两层)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泉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