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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吕荣与被告胡志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胡志忠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513号原告:吕荣,男,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汤宁村四社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志忠,男,汉族,永昌县东寨镇上四坝村九社农民。原告吕荣与被告胡志忠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吕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生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