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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段汉珍与李小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汉珍,李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段汉珍,女。被执行人李小根,男。段汉珍与李小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小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汉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根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二府庄12号坐西向东砖混结构新式楼一层一间房屋过户至段汉珍名下,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汉珍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30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