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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简晓祥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640号原告: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负责人:杨永银,总经理。原告简晓祥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简晓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祥负担。审 判 长 齐 明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人民陪审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婧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