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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居民,群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6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韩家街村西边时,将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刘凤廷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刘凤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甲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6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七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马某乙、刘某证言,被告人马某甲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到案说明,驾驶证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适用非监禁刑。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梁宝宏审判员  顾智娟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