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784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赵某,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时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根 来源:百度“”